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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3-04

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决定(草案)》的修订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贵局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函收悉。上海进出口商会组织召开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商会法务委、各会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现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决定(草案)》提出修订意见如下:一、增加政策依据的描述。建议在第一段中增加关于作出本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将第一段列为本决定的第一条,作为“目的与依据”。二、明晰“一网统管”的概念。建议单列一条,进一步明确“一网统管”的外延、内涵,增强各部门、公民对“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认识。三、明确“一网统管”的参与建设部门、建设节点。建议增列一条“组织保障”,明确“一网统管”的参与部门及各部门建设、参与的职责,明确“一网统管”建设节点、推进时间表等。以上修订意见供贵局参考。 上海进出口商会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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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 (草案)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下简称“一网统管”)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建设目标)本市推进“一网统管”建设,以“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为目标,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数据资源,构建系统完善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建设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实现数字化呈现、智能化管理、智慧化预防,聚焦高效处置一件事,线上线下联动,部门互相赋能,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在最低层级、最早时间,以相对最小成本,解决最突出问题,取得最佳综合效应。二、(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统管”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合作、运行高效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市、区有关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推进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机制和治理理念、治理手段、治理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三、(平台建设)本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称“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规范采集、标准统一、实时更新、互联互通,及时、精准发现问题、对接需求、研判形势、预防风险。四、(城运中心)本市设立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授权,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辖区内“一网统管”建设工作。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市运行智能化管理战略和发展规划的拟订,平台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统筹协调等职责。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区级层面城市运行日常管理和应急联动处置的指挥调度,融合值班值守、应急联动、市民热线、网格管理等功能,建立分层分类指挥体系,协调处置城市综合管理事项。乡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上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的指挥要求,加强对网格、社区(楼宇)等基层应用的统筹和指导,依托基层综合执法、联勤联动机制,协调处置基层治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可以下设城市运行工作站。五、(应用体系)本市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市、区、乡镇(街道)、网格、社区(楼宇)五级应用体系,加强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实现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一件事。六、(应用场景)市级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下列领域的“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一)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监测监管和预警预防的应用场景;(二)围绕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等国家战略的应用场景;(三)围绕“五个新城”建设的城市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场景;(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应用场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细化和创新应用场景。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聚焦问题,开发智能化应用场景。市、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的统筹指导。七、(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本市推动建设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科学设定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和智能感知系统,加强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智能精准监测。八、(两网融合)本市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围绕数据、场景、系统,推动“两张网”双向融合、相互协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九、(赋能基层治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整合、归并业务系统,支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服务与管理职能,避免信息重复报送,为基层减负增能。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放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赋能基层治理。十、(市民热线)本市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一网统管”总客服作用,反映社情民意,回应市民诉求,加强信息报送、互联互通,快速动态发现问题,精准分析预警,助力高效处置一件事。十一、(社会参与)本市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建设,发挥人民建议征集、“随申拍”等信息收集功能,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鼓励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参与“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开发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技术、数据等支持。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有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共同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十二、(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网统管”建设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与“一网统管”建设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项目审批机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十三、(人才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建设需要,创新人才保障机制,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等方式,加强人员配备,提升能力素质,并将“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转型等专业知识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本市建立“一网统管”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网络安全、数字治理、法律制度等方面研究,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十四、(安全保障)“一网统管”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十五、(绩效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六、(长三角区域协作)本市充分发挥“一网统管”在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一网统管”建设的合作与交流。十七、(法治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一网统管”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一网统管”建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时调整、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一网统管”建设有关的部分规定。十八、(人大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一网统管”建设的各项工作。十九、(尽职免责)本市保障“一网统管”建设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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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强调,搞好城市治理关键要抓一些“牛鼻子”工作,以智能化为突破口,重点抓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李强书记、龚正市长等多次调研“一网统管”相关工作,并提出工作要求。2020年1月,上海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经市委批复同意成立,全市“一网统管”建设推进工作开始提速,三级平台、五级应用的“王”字形架构不断完善,“观管战防”一体化的城市运行管理指挥体系不断融合优化,各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越来越成为各级领导的重要决策助手和调度平台,同时也成为各地区竞相学习的对象。2021年3月,上海首先提出的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被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在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一网统管”建设亟需地方人大立法支撑和保障。一、立法背景和起草经过一是“一网统管”立法的必要性。“一网统管”是上海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特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新时代政府管理服务模式的重大创新。“一网统管”立法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部署的重要工作,是推进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实践的重大举措。二是“一网统管”立法的可行性。“一网统管”立法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需求基础和法制基础。(1)实践基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一网统管”工作,在顶层设计、建章立制、平台集成、场景创新、基层治理、数字体征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需求基础。结合近年来“一网统管”建设工作实际,“一网统管”建设在等方面均存在迫切的立法保障需求。(3)法制基础。2020年10月20日,李强书记强调:“让法治成为城市治理的闪亮名片”。围绕“一网统管”,目前已出台了《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2021年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工作要点》《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度“一网统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移动端平台账号和应用管理办法》《城运系统建设网络安全二十条》等重要文件和内部工作规范。三是起草经过。根据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草案)》纳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2021年11月,成立“一网统管”相关立法工作专班,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工作专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各区和市级部门座谈会,并实地走访调研,听取关于“一网统管”建设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形成草案初稿,并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工作专班对草案作了反复研究修改,相关合理意见已全部采纳。二、主要内容本草案共19条。(一)关于建设目的。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工作要求,本市“一网统管”建设以“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为目标,聚焦高效处置一件事,落实“四早五最”。(二)关于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统管”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三)关于平台建设。本市运用各类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下称“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规范采集、标准统一、实时更新、互联互通,及时、精准发现问题、对接需求、研判形势、预防风险。(四)关于各级城运中心。本市设立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城运中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授权,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辖区内“一网统管”建设工作。(五)关于应用体系。本市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市、区、乡镇(街道)、网格、社区(楼宇)五级应用体系,加强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实现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一件事。(六)关于应用场景。市级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领域的“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细化和创新应用场景;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聚焦问题,开发智能化应用场景;市、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的统筹指导。(七)关于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本市推动建设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科学设定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和智能感知系统,加强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智能精准监测。(八)关于两网融合。本市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围绕数据、场景、系统,推动“两张网”双向融合、相互协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九)关于赋能基层治理。本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整合、归并业务系统,支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服务与管理职能,避免信息重复报送,为基层减负增能;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放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赋能基层治理。(十)关于市民热线。本市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一网统管”总客服作用,加强信息报送、互联互通,快速动态发现问题,精准分析预警,助力高效处置一件事。(十一)关于社会参与。本市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建设,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鼓励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参与“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开发建设,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技术、数据等支持;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有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共同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十二)关于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网统管”建设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与“一网统管”建设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项目审批机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十三)关于人才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建设需要,创新人才保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提升能力素质,并将“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转型等专业知识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本市建立“一网统管”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网络安全、数字治理、法律制度等方面研究,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十四)关于安全保障。“一网统管”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十五)关于绩效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六)关于长三角区域协作。本市充分发挥“一网统管”在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一网统管”建设的合作与交流。(十七)关于法治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一网统管”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一网统管”建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时调整、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一网统管”建设有关的部分规定。(十八)关于人大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一网统管”建设的各项工作。(十九)关于尽职免责。本市保障“一网统管”建设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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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的修订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贵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函收悉。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上海进出口商会书面征求了商会法务委、各会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草案》提出修订意见如下:一、在鼓励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建议在《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表述。二、在提供线上立案、开庭、送达等便利服务时,应当同时保障线下模式。建议在《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增加线下服务模式,供当事人自由选择。三、与《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概念的一致性问题。《草案》第十五条的“临时仲裁”、第十六条的“临时仲裁庭”首次出现在《仲裁法》2021年7月30日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程序、概念还未正式生效,本《草案》上述相关概念应当注意与《仲裁法》最新修正生效的衔接。《草案》第十五条“对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的争议”的表述应当与《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的描述相一致,避免与上位法的冲突。四、关于“仲裁员”与“仲裁人员”的前后条款一致性问题。《草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可以选择仲裁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庭组成人员,为前后条款表述一致,“仲裁人员”代替《草案》中所有“仲裁员”的表述,更为恰当。五、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指定管辖规定。仲裁案件管辖已由《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是否涉嫌违反上位法?以上修订意见供贵局参考。  上海进出口商会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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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暂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持续提升展会水平,放大综合效应,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推进目标)本市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坚持高起点筹展、高标准组展、高质量办展,支持将进博会办成全球贸易领域的一流展会,提升进博会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推进进博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本市发挥进博会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窗口作用和要素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作用,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第三条(部市合作)市人民政府着力健全完善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在协同招商招展、创新推广政策、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服务办好进博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办好进博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进博会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青浦、闵行、嘉定、长宁等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进博会服务保障机制,做好辖区内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加强跨区域协同服务,共同做好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发挥各自资源和产业优势,做好进博会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本市进博会服务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进博会的各项阶段性目标和措施。进博会服务保障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具体落实推进服务办好进博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资金保障)本市根据进博会服务保障的主要职责,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安排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关经费用于支持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第七条(长三角及国内合作)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相关省、市合作联动,共同做好进博会服务保障工作,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全国各省市的合作交流,增强开放联动效应,实现内外市场联通、要素资源共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八条(表彰与奖励)本市对服务办好进博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办展与办会 第九条(目标定位)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协助推进招展、招商、论坛筹办等工作,提升进博会质量,持续扩大进博会的国际影响力。第十条(支持招展)本市支持做好进博会招展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明确的进博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装备等领域,做好先进技术和产业的招展。鼓励本市机构、企业与承办单位开展合作招商办展,优化展商、展品结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对接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进博会;通过加强与境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和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协作,吸引境外企业参加进博会。第十一条(采购组织)本市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门的指导,做好参加进博会的国内采购商重要团组的服务保障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市采购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区域的采购商组织、采购对接等工作,提升专业采购商比例。第十二条(布展规范)市商务部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参展单位展位布展规划工作。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布置展位。进博会搭建、设计等服务商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遵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提供服务。禁止参展单位有以下影响展会正常运营的行为:(一)展示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二)展示违反参展合同约定的展品;(三)发布虚假夸大产品功能或者性能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违背社会良俗等违法广告。第十三条(绿色办展)本市鼓励进博会参展单位、服务单位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绿色原材料和低碳环保技术,探索大型会展活动碳减排路径,推动实现碳中和。第十四条(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组织工作,发挥智库、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围绕全球开放前沿热点,开展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主题议题设计,推动全球政、商、学界对话,提升论坛国际影响力。本市根据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实施方案,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论坛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组织筹办相关分论坛。第十五条(配套活动和人文交流活动)本市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在进博会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对接签约、投资促进等各类配套活动,鼓励国际友好城市在进博会期间开展商品、文化、品牌等推介活动。本市支持举办国别(地区)城市推介会、商品周、文化周、文化集市和各类场外延展和品牌推介活动等,鼓励老字号、非遗品牌等在进博会展示推介,深化中外文化交流互鉴。第十六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数字化赋能进博会,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完善疫情防控系统,构筑精准的数字化防疫标准,增强进博会服务保障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展客商参展、参会的便利性。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办单位做好场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进博会网络平台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深化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办展模式,提高信息化运营的质量和效率。第十七条(宣传推广)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依托各类宣传渠道加强进博会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 展会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目标定位)本市应当对标国际一流展会的服务标准,加强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为进博会办展、办会提供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保障。第十九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根据国家规定,受邀参加进博会的境外展客商等人员,在来华邀请、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停居留等方面享有相应的便利化服务保障。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本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进博会提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现场咨询、参观指引、翻译等岗位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进博会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嘉许等工作,依法保障志愿者权益。第二十一条(交通服务)本市应当优化进博会期间的交通布局,鼓励集约出行和公交优先,为进博会参展参会人员提供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交通出行服务。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进博会场馆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及时发布进博会交通信息和指引,做好大客流、大车流等应对预案,保障参展参会人员的便利抵离。交通部门应当加强进博会停车资源及相关设施统筹利用。进博会场馆周边停车场在进博会期间应当配合交通部门实施停车共享等措施。第二十二条(通信服务)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通信保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提升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保障进博会期间相关通信网络稳定畅通。第二十三条(能源保障)市经济信息化、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应当指导电力、水务、燃气各运营单位会同承办单位,按照重大活动保障标准制定保电、供水、供气方案,保持电、水、燃气有效供应。 第二十四条(医疗服务)本市建立进博会公共卫生资源有效配置工作机制和应急指挥体系。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进博会场馆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安排定点医院,做好进博会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承办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等应对措施,做好进博会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保障)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市容环境巡查检查,实施精细化治理,打造进博会标志性城市景观。进博会周边重点区域应当采取一体化、常态化作业模式,参照绿化市容环卫作业养护定额标准实施。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卫)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保方案,落实安保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精准研判、快速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紧急事件,确保进博会各项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保障进博会期间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和重要活动无线电安全,防范重大无线电有害干扰。市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办单位加强配合,保障进博会基础网络、重要信息系统等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和应急保障)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市场监管、通信、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商务、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进博会布展、撤展的安全指导和监督,做好进博会场馆及周边区域安全生产执法等保障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电力等部门,建立消防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进博会场馆、驻地及具有重要保障功能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加强进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全球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在进博会首发、首展。市知识产权和相关执法等部门在进博会期间会同承办单位共同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受理、案件处置、出具有关范明创造的展出证明等服务。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保障)本市建立进博会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市法院、司法行政、仲裁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在进博会期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有针对性的咨询宣传、争议化解等现场法律服务。第三十条(会展活动备案)市商务部门开展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时,有权对以下情形的展会不予备案:(一)涉嫌侵犯进博会知识产权;(二)涉嫌不正当竞争,与进博会名称、类型等相混淆。第三十一条(价格监管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博会期间会同文化旅游、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宿、交通、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放大综合效应 第三十二条(目标定位)本市持续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发挥进博会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四大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贸易、投资、消费和产业升级。第三十三条(贸易促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进博会贸易促进作用,扩大关键装备、零部件和技术专利进口,推动与国内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本市加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更多进博会展品进入国内市场;培育一批专业贸易平台、国别(地区)商品中心,开展常态化的贸易投资活动,发挥促进进口、提升消费、服务产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本市鼓励更多具有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的贸易主体和贸易型总部集聚,促进展商在沪设立贸易机构。第三十四条(通关便利化)以展览品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博会展览品在展会后可以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并转为保税货物。展览品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符合条件的商品可以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第三十五条(投资促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进博会投资促进平台作用,开展城市推介、区域推介、主题推介、投资对接等活动,推动进博会与投资促进活动协调联动。市商务、经济信息化、合作交流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组织对接进博会参展单位、境外经贸团组,开展精准招商,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建立进博会项目协调机制,为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保障。 支持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在生产制造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引导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产业布局,促进国内市场高质量协同发展。第三十六条(消费促进)本市鼓励参加进博会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和进博会全球首发、首展新品进入国内市场,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加快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第三十七条(会商旅文体联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构建展会资源协调共享机制,加强进博会与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信息互动、宣传推广和资源整合,推动会商旅文体联动发展。第三十八条(开放合作)本市应当落实好我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投资协定,充分利用进博会平台,加强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扩大先进技术和商品进口规模。鼓励本市企业深度参与同“一带一路”国家、国际协定框架下的区域合作,推动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第三十九条(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进博会,提升本市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制定会展专项政策措施,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重要展会在本市集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智慧会展,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推进上海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第四十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应当发挥进博会核心承载区功能,强化在国际贸易、要素配置、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虹桥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虹桥进出口商品集散地等贸易载体建设,提升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能级,承接和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第四十一条(辐射长三角、服务全国)本市应当发挥进博会开放窗口、门户联通功能,打造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为长三角、全国对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和服务,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全国各地交流合作,共同策划开展贸易投资配套活动,共同固化、复制、推广进博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贸易结构优化,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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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贵局关于《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函收悉。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上海进出口商会书面征求了商会法务委、各会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条例》的进出口相关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如下:一、《条例》的名称不够正式。建议将《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改为《上海市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条例》。二、细化对第十九条关于人员出入境便利化的条款。建议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受邀参加进博会的境外展客商等人员,在来华邀请、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停居留等方面享有相应的便利化服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窗等便利方式,做好相关人员出入境的服务保障工作。三、细化对第三十四条关于通关便利化的条款。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暂时进境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除外)在进博会结束后,可以结转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予以核销结案。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四届进博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出台安全高效、风险可控的通关便利化措施”。以上修订意见供贵局参考。  上海进出口商会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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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一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需要。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两大国家战略背景下,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的定位和使命迭代升级,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为《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相关方针政策在商务区的落地提供法制保障。二是为进一步促进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的需要。着眼于建设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的目标,商务区服务改革、引领发展的要求越来越明确,要促进长三角地区深化改革、协同开放,打造长三角强劲活跃增长极的“极中极”,构建联通国际国内市场的“彩虹桥”,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进一步赋能商务区,完善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发展。三是形成合力促进商务区发展的需要。商务区涉及的管理主体层级多、部门多,随着商务区新定位、新目标和新要求的确立,商务区发展迫切需要一部高契合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促进和保障,理顺商务区管理体制,为商务区发展提供决策、规划、组织、协调、人才、资金等各方面的保障。二、《条例(草案)》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条例(草案)》聚焦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立足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围绕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三大核心功能,结合商务区发展实际需求进行制度设计,既突出“一核”的地位,又兼顾“两带”与商务区的协同发展,实现促进商务区建设和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的目标。《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区域规划与布局、国际化商务服务、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综合交通枢纽、国际化新城区、服务与保障、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商务区管理和协同体系为全面推进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针对商务区的管理体系做出如下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形成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市发展改革、商务、规划资源、交通管理等部门按职责推进商务区建设与发展相关工作,商务区所在地的四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推进本辖区内商务区相关工作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商务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职责和工作机制。三是明确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与商务区的关系,推动实现“一核两带”的协同推进,形成跨区域协作新格局。(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一条)(二)关于区域规划与布局为发挥区域规划与布局在打造世界一流国际化中央商务区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草案)》设置专章,突出对核心承载区规划和布局的规定。一是明确在商务区国土空间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交通路网、城市风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中,市规划资源部门、管委会和四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二是明确建立跨行政区域统计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核心发展指标,建立符合商务区定位的统计指标体系。三是支持在商务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探索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三)关于国际化商务服务为推动商务区会展、商旅、金融、信息咨询等领域的商务服务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条例(草案)》从打造总部经济新高地、服务进博会、会展与产业联动、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是支持商务区吸引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总部,由管委会按照相关标准对各类总部进行认定,并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二是规定管委会配合推进进博会的招展、招商以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筹办等工作,完善进博会跨区域协同服务保障机制。三是规定商务区可以制定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举办单位等给予定向扶持。四是鼓励具有国际服务功能的会计、法律、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商务区,鼓励、吸引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此外,《条例(草案)》还对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公司,推动商务区集聚创新型研发中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四)关于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为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条例(草案)》进行了以下规定:一是打造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以商务区为主体的数字贸易跨境服务集聚区,打造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数字贸易监管举措。二是推动进博会展品税收、通关监管、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政策在商务区转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持续发挥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三是推动建设商务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进贸易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实现进口贸易要素交互融通。四是在商务区设立上海市“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依托商务区建设一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专业贸易平台和国别商品交易中心。五是管委会定期发布反映贸易金融便利化程度、区域贸易活跃度、会展活动影响力等的“虹桥指数”报告,发挥“虹桥指数”在促进商务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五)关于综合交通枢纽为强化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核心功能,建立虹桥国际机场连通浦东国际机场和长三角全域的轨道交通体系,打造服务长三角、联通国际的畅通便捷综合交通门户,《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推动虹桥国际机场获得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推进航空服务业重点企业特殊监管方式创新。二是推进高铁虹桥站与周边轨道交通站点的协同发展,完善跨区域轨道交通规划协同、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促进长三角跨区域轨道交通一体化。三是规定管委会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六)关于国际化新城区为将商务区打造成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便利完善、生态空间舒适宜人的国际化新城区,《条例(草案)》从以下四方面推进产城融合,构建商务配套和生活服务体系,巩固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基础:一是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打造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示范区;支持商务区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二是鼓励企业在商务区设立中高端消费品发布展示中心,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打造联系亚太、面向世界、辐射国内的重要商贸流通中心。三是依托“一网通办”服务和“一网统管”功能、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探索具有虹桥特色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模式,打造“智慧虹桥”。四是统筹指导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支持商务区内建筑所有权人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七)关于服务与保障为促进商务区建设与发展,《条例(草案)》从用地、资金、财政、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教育等方面制定了服务与保障措施:一是对商务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实施商住用地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二是设立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三是支持商务区在创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为进博会等大型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过程服务保障;探索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处置工作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四是为境外人才居留、执业、子女教育,以及国内优秀人才引进等提供政策支持。(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一条)(八)关于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促进长三角区域的协同发展,《条例(草案)》设置“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专章,在服务共享、“一核两带”规划编制会商、专项投资基金、区域城市展示中心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一是依托商务区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事项领域的公共服务共享。二是规定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一核两带”规划编制的会商机制,促进“一核两带”的发展规划协同。三是设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平台发展、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投入。四是在商务区建设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协调长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桥国际会客厅”。(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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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的修订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贵局关于《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函收悉。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上海进出口商会书面征求了商会法务委、各会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条例》的进出口相关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如下:一、细化第十九条(保税监管)的条款。建议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为:“本市支持商务区内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一步发挥保税物流仓储功能,探索设立与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相适应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本市支持设立服务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暂时进境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除外)包括参展汽车在进博会结束后,可以结转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予以核销结案。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二、细化第四十二条(航空服务业)的条款。建议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动虹桥国际机场获得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三、明确第三十七条(多元贸易平台建设)第三款关于“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为“进出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议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在商务区打造进出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发挥其保税货物展示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保税物流等功能”。以上修订意见供贵局参考。  上海进出口商会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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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功能定位)商务区立足于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综合交通枢纽等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功能,成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动力源、落实国家战略的核心承载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区域。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务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商务区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以及商务区作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与南北两个拓展带的联动发展。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务区的会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协调指导,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提升。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商务区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统筹空间布局和设施共享利用。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商务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商务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以下简称“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辖区内商务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管委会职责)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统筹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商务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商务区开发建设和功能提升;(二)参与编制商务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地实施,组织编制虹桥国际商务区内的专项规划;(三)编制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商务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四)统筹推进投资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完善、人才高地建设等工作;(五)统筹商务区开发建设计划,拟定商务区土地储备计划,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六)建立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七)建立并完善跨区域统计工作机制;(八)推进政策制度创新与实施;(九)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十)统筹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十一)统筹安排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十二)指导协调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商务区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管委会工作机制)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沟通重要情况,协调重大问题,明确相关措施与各方责任。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商务区工作机构的指导。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区管委会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和改革创新等情况进行评估。第七条(制度创新)本市根据国家授权和商务区发展需要,开展重点领域开放的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吸引商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商务区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试点。第九条(财政保障)本市建立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第十条(智力支撑)商务区管委会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国际、国家和本市相关智库、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第十一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以商务区为核心,将江苏和浙江两省省际毗邻区连点成线,形成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实现“一核两带”的发展格局。本市推动实现“一核两带”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市场准入统一等方面的协同推进,形成跨区域协作新格局。 第二章  区域规划与布局第十二条(规划目标)编制商务区相关规划,应当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实现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导产业集聚辐射、全球资源要素集散、新型商业模式集聚、基础设施联通高效、公共服务品质卓越、人文生态丰富多样的世界一流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力争成为世界著名的国际开放枢纽标志性区域。第十三条(发展规划)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编制商务区五年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虹桥商务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推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第十五条(产业发展规划)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产业,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高端化服务经济、高流量贸易经济、高溢出会展经济,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布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并适时予以修订。商务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制定商务区产业政策和招商政策,推动商务区内各区域间的差异化协调发展。第十六条(规划实施)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商务区区域内土地年度储备、土地出让、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实施等计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市、区相关部门推进实施项目的依据。第十七条(虹桥标准)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按照智慧虹桥、绿色低碳、产城融合、风貌品质等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统计)本市在商务区建立跨行政区域统计机制,围绕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功能,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核心发展指标,建立符合国际中央商务区定位的统计指标体系。第十九条(保税监管)本市支持商务区内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一步发挥保税物流仓储功能,探索设立与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相适应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章  国际化商务服务第二十条(商务服务定位)本市依托商务区,集聚总部经济、会展经济、创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会展、商旅、金融、信息咨询等领域的商务服务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第二十一条(打造总部经济新高地)本市支持商务区吸引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更有吸引力的开放政策,完善国际化的专业服务,不断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造高水平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商务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并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本市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享受资金管理、贸易物流、物品通关、数据流动、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鼓励跨国公司在商务区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贸易型总部)本市支持高能级贸易主体在商务区设立贸易型总部,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提高资金运作能力,提升贸易规模,创新贸易模式。第二十四条(企业总部)本市支持中央企业在商务区设立总部或者功能性总部、研发类平台和创新联合体。支持开展跨国投资、融资的国内民营企业,在商务区申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拓展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商务区管委会建立商务区民营企业总部培育名录,支持企业在商务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成为民营企业总部。第二十五条(服务进博会)商务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招展、招商以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筹办等工作,充分发挥进博会的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平台作用。第二十六条(国际会展之都重要承载区)本市依托商务区发展会展经济,集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和活动,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展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做大会展经济规模,打造国际会展之都重要承载区。商务区应当创新会展服务模式,提升在会展技术、专业人才、服务能力、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本市支持商务区建立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申办联动机制。第二十七条(会展与产业联动)本市推动会展和产业联动,聚焦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贸易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商务区应当促进展会流量转化为区域消费增量、贸易增量和产业增量,提升区域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商务区可以制定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举办单位、会展服务单位、会展项目以及展会人才给予定向扶持。第二十八条(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具有国际服务功能的会计、法律、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商务区,强化专业服务业对会展、商贸、航空、金融、医疗健康等产业的支撑功能,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吸引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第二十九条(投资性机构)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给予金融、人才、通关等方面便利。支持优质投资性机构进驻商务区。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为商务区内的投资性机构提供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控。第三十条(研发中心)本市推动商务区集聚创新型研发中心。本市支持跨国公司、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商务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国际化研发中心。本市引导研发中心成果的转化应用优先向“两带”以及长三角其他区域转化。 第四章 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第三十一条(国际贸易平台定位)本市依托商务区拓展贸易功能内涵,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集聚高能级贸易平台和主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第三十二条(数字贸易)打造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积极对接电子商务新模式、新规则、新标准,推动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的行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特色数字贸易。着力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加快建设以商务区为主体的数字贸易跨境服务集聚区,促进贸易监管数字化转型、便利化发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商务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第三十三条(进博会溢出效应)推动进博会期间的展品税收支持、通关监管、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政策转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畅通完善进博商品的集散链路,形成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持续发挥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第三十四条(离岸贸易)本市推动商务区发展离岸贸易,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本市推动建设商务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进贸易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实现进口贸易要素交互融通,优化功能布局,健全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第三十六条(服务“一带一路”)商务区设立上海市“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资讯、融资平台、专业服务、项目投资、人才服务和风险防范等在内的多方位、综合性服务。商务区应当推动建设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专业贸易平台和国别商品交易中心。第三十七条(多元贸易平台建设)本市支持功能性平台落户商务区,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开放性的功能性平台体系,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本市优化提升虹桥海外贸易中心的服务功能,集聚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商会等组织,提供高水平国际贸易服务。本市在商务区打造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发挥其保税货物展示、价格形成、信息发布、保税物流等功能。本市依托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发展医疗服务贸易,探索跨境跨区域医疗合作,建设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第三十八条(金融与贸易融合)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合规开立自由贸易帐户,开展转口贸易、离岸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商务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本市在商务区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专门凭证直接在上海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商务区内商业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三十九条(发布“虹桥指数”)商务区管委会定期发布反映贸易金融便利化程度、区域贸易活跃度、会展活动影响力等的“虹桥指数”报告。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虹桥指数”收集、统计、分析等相关制度,发挥“虹桥指数”在促进商务区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综合交通枢纽第四十条(综合交通枢纽定位)本市全面强化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核心功能,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核心地位。建立虹桥国际机场连通浦东国际机场和长三角全域的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协作机制,打造服务长三角、联通国际的畅通便捷综合交通门户。第四十一条(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优化拓展虹桥国际机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逐步拓展联通国际主要航空枢纽的航线。加强与周边机场协作,加大信息共享、运营管理、航班备降、应急救援等方面合作力度,推进多式联运服务发展,提升对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国际服务功能支撑。第四十二条(航空服务业)本市推动虹桥国际机场获得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依托商务区发展航空服务业及其配套产业,推进航空服务业重点企业特殊监管方式创新,建设全球航空企业总部基地和高端临空服务业集聚区。第四十三条(跨区域轨道交通网)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地区的协调沟通,强化铁路虹桥站的对外辐射和集散能力,健全与长三角主要城市之间的轨道交通网络,完善跨区域轨道交通规划协同、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促进长三角跨区域轨道交通一体化。第四十四条(智能交通建设)本市积极推进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智能交通建设,实现全出行方式、全应用场景、全管理过程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构筑数智交通生态体系。第四十五条(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虹桥枢纽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规程等对交通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商务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管养。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做好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章  国际化新城区第四十六条(新城区功能定位)商务区推进产城融合,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的商务配套和生活服务体系,巩固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基础,打造成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便利完善、生态空间舒适宜人的国际化新城区。第四十七条(产城融合)商务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托高品质社区、高水平文化设施和城市公园,营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生活环境,打造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示范区。支持商务区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第四十八条(国际化购物消费新地标)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和虹桥副中心为依托,打造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高品质消费新地标。鼓励企业在商务区设立中高端消费品发布展示中心,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发挥“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的区域优势,服务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造联系亚太、面向世界、辐射国内的重要商贸流通中心。第四十九条(社会公共服务)商务区应当提供高效、便民、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商务区内的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社会基本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督。第五十条(城市管理精细化)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商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商务区内道路、绿化、市容环卫、河道水系、工程设施、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等区域相关事项的建设与管理标准,建立落实相关工作机制。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实施综合养护一体化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第五十一条(新型监管方式)商务区应当推动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五十二条(数字化基础建设)商务区管委会依托“一网通办”服务和“一网统管”功能、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加强一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一代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在商务贸易、交通组织、城市运行、产业发展等方面,以数字底座、赋能平台、数字经济等为抓手,探索具有虹桥特色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模式,推动形成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商务和智慧生活四大功能体系,打造“智慧虹桥”。第五十三条(绿色低碳)本市按照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推进商务区功能建设。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指导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低碳要求指导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低碳能效运行管理平台,并拓展其覆盖面。支持商务区内建筑所有权人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第五十四条(用地支持)本市对商务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在市级层面对商务区内重大项目土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按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依据人口总量定位和产业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核心区域开发强度和容量。商务区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实施商住用地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将商务区内已建低效商办楼宇改造为租赁住房。商务区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第五十五条(专项发展资金)本市设立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和商务区所在地的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第五十六条(财政金融支持)商务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以部分用于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优先用于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支持市级新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落户商务区。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融资。商务区应当搭建项目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各区对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中介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在商务区内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试行“贴现通”业务。第五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支持商务区在创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本市为进博会等大型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过程服务保障,在区域内探索更加精准、高效、便利的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处置工作模式。商务区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等专业服务。第五十八条(打造国际人才高地)本市打造高水平的国际人才高地,建设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通过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虹桥园等功能平台,吸引专业性、国际化、创新型人才集聚虹桥。在商务区加强移民政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国际人才管理创新,相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高层次人才来华执业及交流合作提供签证、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为外籍人才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服务、语言文化等各类移民融入服务。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推荐在商务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申请。推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应用,便于持证人在商务区居留、学习、工作。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可以享受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十九条(外籍人才服务)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凭商务区出具的工作证明,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本市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放开高水平医疗、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外籍人员在商务区的从业限制,并为外籍人员在区域内居留、执业提供便利。第六十条(国际教育资源配置)本市支持商务区引进符合商务区功能定位的高等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机构、培训、师资等多方面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商务区建设高质量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优质国际教育。鼓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第六十一条(国内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在申办常住户口时给予政策倾斜。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在商务区申办常住户口。本市创造条件,吸引各类符合商务区功能定位的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在商务区工作的国内人才,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对符合条件的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商务区工作并居住的人员,实行居住证专项加分制度。 第八章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六十二条(长三角区域协调)本市在商务区建设服务长三角企业和项目的平台。商务区管委会协调商务区内长三角合作事项,依托贸易展示等功能性平台,推进长三角优质品牌在商务区集聚。第六十三条(服务共享)本市依托商务区推动长三角地区公共服务共享,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事项领域,为长三角区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联通国际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务。市知识产权部门在商务区设立长三角企业商标受理窗口,向长三角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等服务。注册在长三角地区并在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备案的企业,其依法聘请或者雇佣的外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第六十四条(“一核两带”会商机制)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一核两带”规划编制的会商机制,促进“一核两带”的发展规划协同。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六十五条(政务服务合作)本市加强与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的合作交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实现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在商务区的高频优质场景应用。第六十六条(专项投资基金)本市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平台发展、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投入。第六十七条(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本市在商务区建设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协调长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桥国际会客厅”。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一核两带”的界定)“一核”为商务区内涉及长宁区、闵行区、嘉定区、青浦区的相关区域,共151.4平方公里。“两带”是以商务区为起点延伸的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北向拓展带包括虹桥—长宁—嘉定—昆山—太仓—相城—苏州工业园区;南向拓展带包括虹桥—闵行—松江—金山—平湖—南湖—海盐—海宁。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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