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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3-02

法律规定禁止的流通物有哪些

  我们大家生活中肯定经常是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周边的一些声音,对于什么违禁品之类的是不能带上飞机的等等,这样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国家对于禁止的流通物品是比较严格的。那么,法律规定禁止的流通物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禁止的流通物有哪些  禁止流通物,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不能转让的物。如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军事装备,武器弹药等。  总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第81条规定,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源,国家所有的或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床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些就是禁止流通物。    二、中国邮政禁限寄规定的禁运/限运物品: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9、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10、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12、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13、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14、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三、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的禁运/限运物品。  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希望大家看了一后可以更加了解违禁品的种类,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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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很多的贸易都是涉及到海外的,海外交易的话就需要通过海关这一步了,为了规范很多的行为,立法机关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出台很多法律法规。那么海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海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海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几十部法律法规都有作出规定,一定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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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立案标准

  海关是我们要严格把守的一个关卡,海关也是会有行政处罚的,如果有公民违反了海关的法律等比如走私这种情况就是需要进行一个行政制裁的措施,那么,海关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一、海关行政处罚立案标准  (一)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二、海关行政处罚概念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三、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  2、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3、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相关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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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证金退给谁

  海关保证金其实也就是进口保证金,是在进口商品的时候,当商品的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时候需要依法缴纳的保证费用,除了需要缴纳保证金外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那么,海关保证金退给谁?  一、海关保证金退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二、哪里能买海关拍卖品  当海关单位破获违反规定走私物件时,会开展公布竞拍、定项出售、转交主管机构、转交到公益机构或清理等解决。当海关要竞拍破获的不法走私车子,一般会在海关受权的拍卖场进行交易。海关竞拍一般是当场竞价,在网上竞价的平台由授权委托的国际拍卖明确,海关单位并不特定网址。  三、购买海关拍卖车的利弊  (一)海关拍卖的走私车在价格方面会比正规渠道的低,能低多少主要看竞价是否激烈。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海关拍卖车是可以合法上路的,但在办理上牌、入户、购买保险时手续比较繁琐。  (三)质量不一定有保证。海关查处的走私车辆可能是刚出厂的新车,也可能是国外通过翻新的事故车,是否能够淘到宝,完全要靠个人鉴车经验是否丰富。  (四)在上路时会经常被交警拦截。虽然这辆车在法院中取得合法权利,但本质上还是通过走私获得的,交警为了避免出现纰漏,通常会截停查看是否具有合法凭证。  (五)维修保养费用高。海关拍卖的走私车是没有保修期的,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换件,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海关保证金退给谁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海关保证金国家是有明确的进行规定的,在办理海关保证金退还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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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在交界处和海关地区,出现走私的案件概率也是较高的,这也是国家的严管范围内的东西的,那么就需要了解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一、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三、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哪些?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主要内容有: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内容,在进行适用法律的选择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案件缘由和结果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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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现实中,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然后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那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1)知识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进出境环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境外市场不被假冒等侵权货物冲击,增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掌握,可以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可以避免进出口货物侵权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部分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时,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3)外贸代理企业  目前由于外贸体制的原因,外贸代理情况较为普遍,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更加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识和常识,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海关代理的相对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境外客户加工生产各种产品的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一定要增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接受境外订单时不妨多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从海关执法实践看,查处的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中,有不少是国内的加工企业按照国外客户的指定品牌要求而生产侵权产品的,在这种贸易中,境内企业只能得到数额较小的加工费用,一旦被海关查扣后,面临的将是被没收全部货物,血本无归。  (5)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和专业报关人企业    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分为三个部分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保护范围是和进出口有关的专用权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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