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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3-02

海关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海关权利是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力。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那么,海关权利的范围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海关的权利范围  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复制权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10、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缉私警察将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1、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14、强制执行权  强制执行权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222023-02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的价格磋商?

  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遇到过海关的价格磋商程序,但由于缺少对海关审价法律程序的了解,大多数企业在遇到海关价格磋商时不知道如何应对,往往使自己在价格磋商中处于不利的低位。因此,了解必要的海关审价的法律知识,有利于企业正确应对海关的审价,避免承受不应有的税赋。  一、企业要了解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程序  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1、价格质疑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报以后,海关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以及提供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如果认为企业申报价格真实、准确,会接受企业申报的价格,以成交价格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是,如果对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此时,应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首先应该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并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果经过价格质疑程序,海关经过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证据后,接受了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则没有必要启动价格磋商。  2、价格磋商程序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海关在制法《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海关才能启动价格磋商程序。第一,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第二,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第三,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海关在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价格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2)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3)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有关的所有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4)其他需要磋商的与进出口货物价格相关的内容。海关审价人员在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并由磋商双方签字确认。  二、企业在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对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经济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一旦被海关审查认定后,企业对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不能对此举证证明,海关就有理由不接受其申报的成交价格。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货物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2、企业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符合《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四个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条件  如果海关审查确认申报价格不符合《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海关对申报价格的调整或估定完税价格。有些企业认为海关只有在核实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才能不接受其申报价格的观点是错误的。海关只要有证据证明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就可以依法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行使估价的权力。  3、价格磋商是海关进行估价的必经程序  海关无法确定企业申报货物的成交价格时,价格磋商程序是必经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对海关来说是义务,不可以随意放弃。如果海关没有经过价格磋商程序,直接就进行估价,会导致海关作出的估价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上一级海关对其估价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4、企业应注意,价格磋商是一种企业与海关交流各自掌握的价格信息的机制,不是与海关之间的讨价还价  在价格磋商中,海关经常会采用其“内部参考价”或者在企业申报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完税价格,而企业也不注意提交有效的证据资料,一味的与海关进行讨价还价,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如果海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企业申报价格是虚假的,那么货物完税价格应该就是企业的申报价格,否则就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  5、价格磋商记录上的相关内容是海关估价的依据  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记录表内相关的磋商内容将作为海关的估价依据。  6、特殊情况下,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直接按照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此外,对于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22023-02

海关审价的原则及程序是什么?

  海关审价的原则及程序是什么?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海关审价原则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调整因素  1、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⑴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⑵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⑶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⑷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⑸作为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⑷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⑸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五)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⑴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格:  ⑴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费用);  ⑶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法)海关不能根据上述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根据规则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应应当包括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七)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八)海关审价的程序  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制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期限内书面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规定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⑵海关经审核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  ⑶海关经审核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082022-12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每当您走出国门,去到其他国家进行旅游,贸易或者是进行别的事务时;每当您刚刚从外国留学公干归来时;不少人都会选择通过海关这一我国重要的机构离开我国或者是进入我国。相应的,不少人就会了解到不少关于海关的知识。于是乎,不少人就会问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我们会通过对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含义以及具体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解答。  1、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2、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的行政许可  (1)对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登记、评估;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收集、汇总、处理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3)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4)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宜;  (5)对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协调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等;  3、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的行政许可  (1)根据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承办收集、汇总、上报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等事宜;  (2)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3)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隶属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  (4)承办或指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应诉事宜;  (5)对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事宜等;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以及总署法制部门的行政许可,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的行政许可的详细内容。海关行政许可是我国海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让每一位朋友,无论是进入我国,或者是离开我国都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为我国的海关人员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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