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经典案例

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暂定名)

时间:2023-04-10 13:4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持续提升展会水平,放大综合效应,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进目标)

本市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坚持高起点筹展、高标准组展、高质量办展,支持将进博会办成全球贸易领域的一流展会,提升进博会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推进进博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

本市发挥进博会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窗口作用和要素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作用,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第三条(部市合作)

市人民政府着力健全完善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在协同招商招展、创新推广政策、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服务办好进博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办好进博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进博会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青浦、闵行、嘉定、长宁等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进博会服务保障机制,做好辖区内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加强跨区域协同服务,共同做好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发挥各自资源和产业优势,做好进博会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进博会服务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进博会的各项阶段性目标和措施。

进博会服务保障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具体落实推进服务办好进博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本市根据进博会服务保障的主要职责,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安排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关经费用于支持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

第七条(长三角及国内合作)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相关省、市合作联动,共同做好进博会服务保障工作,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全国各省市的合作交流,增强开放联动效应,实现内外市场联通、要素资源共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表彰与奖励)

本市对服务办好进博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办展办会

 

第九条(目标定位)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协助推进招展、招商、论坛筹办等工作,提升进博会质量,持续扩大进博会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支持招展)

本市支持做好进博会招展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明确的进博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装备等领域,做好先进技术和产业的招展。鼓励本市机构、企业与承办单位开展合作招商办展,优化展商、展品结构。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对接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进博会;通过加强与境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和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协作,吸引境外企业参加进博会。

第十一条(采购组织)

本市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门的指导,做好参加进博会的国内采购商重要团组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市采购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区域的采购商组织、采购对接等工作,提升专业采购商比例。

第十二条(布展规范

市商务部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参展单位展位布展规划工作。

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布置展位。进博会搭建、设计等服务商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遵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提供服务

禁止参展单位有以下影响展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展示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

(二)展示违反参展合同约定的展品

(三)发布虚假夸大产品功能或者性能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违背社会良俗违法广告。

第十三条(绿色办展)

本市鼓励进博会参展单位、服务单位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绿色原材料和低碳环保技术,探索大型会展活动碳减排路径,推动实现碳中和。

第十四条(虹桥国际经济论坛)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组织工作,发挥智库、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围绕全球开放前沿热点,开展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主题议题设计,推动全球政、商、学界对话,提升论坛国际影响力。

本市根据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实施方案,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论坛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组织筹办相关分论坛。

第十五条(配套活动和人文交流活动)

本市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在进博会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对接签约、投资促进等各类配套活动鼓励国际友好城市在进博会期间开展商品、文化、品牌等推介活动

本市支持举办国别(地区)城市推介会、商品周、文化周、文化集市和各类场外延展和品牌推介活动等,鼓励老字号、非遗品牌等在进博会展示推介,深化中外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六条(科技赋能)

本市支持数字化赋能进博会,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完善疫情防控系统,构筑精准的数字化防疫标准,增强进博会服务保障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展客商参展、参会的便利性。

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办单位做好场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进博会网络平台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深化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办展模式,提高信息化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

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依托各类宣传渠道加强进博会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 展会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目标定位)

本市应当对标国际一流展会的服务标准,加强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为进博会办展、办会提供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根据国家规定,受邀参加进博会的境外展客商等人员,在来华邀请、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停居留等方面享有相应的便利化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

本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进博会提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现场咨询、参观指引、翻译等岗位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进博会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嘉许等工作,依法保障志愿者权益。

第二十条(交通服务)

本市应当优化进博会期间的交通布局,鼓励集约出行和公交优先,为进博会参展参会人员提供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交通出行服务。

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进博会场馆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及时发布进博会交通信息和指引,做好大客流、大车流等应对预案,保障参展参会人员的便利抵离。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进博会停车资源及相关设施统筹利用。进博会场馆周边停车场在进博会期间应当配合交通部门实施停车共享等措施。

第二十条(通信服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通信保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提升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应用水平保障进博会期间相关通信网络稳定畅通。

第二十条(能源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应当指导电力、水务、燃气各运营单位会同承办单位,按照重大活动保障标准制定保电、供水、供气方案,保持电、水、燃气有效供应。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

本市建立进博会公共卫生资源有效配置工作机制和应急指挥体系。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进博会场馆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安排定点医院,做好进博会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承办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等应对措施,做好进博会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保障)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市容环境巡查检查,实施精细化治理,打造进博会标志性城市景观。

进博会周边重点区域应当采取一体化、常态化作业模式,参照绿化市容环卫作业养护定额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安全保卫)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保方案,落实安保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精准研判、快速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紧急事件,确保进博会各项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保障进博会期间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和重要活动无线电安全,防范重大无线电有害干扰。

市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办单位加强配合,保障进博会基础网络、重要信息系统等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安全和应急保障)

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市场监管、通信、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处置。

商务、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进博会布展、撤展的安全指导和监督做好进博会场馆及周边区域安全生产执法等保障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电力等部门,建立消防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进博会场馆、驻地及具有重要保障功能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进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全球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在进博会首发、首展。

市知识产权和相关执法等部门在进博会期间会同承办单位共同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受理案件处置出具有关范明创造的展出证明等服务

二十九条(法律服务保障)

本市建立进博会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市法院、司法行政、仲裁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在进博会期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有针对性的咨询宣传、争议化解等现场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会展活动备案)

市商务部门开展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时,有权对以下情形的展会不予备案:(一)涉嫌侵犯进博会知识产权;(二)涉嫌不正当竞争,与进博会名称、类型等相混淆。

第三条(价格监管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博会期间会同文化旅游、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宿、交通、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放大综合效应

 

第三十条(目标定位)

本市持续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发挥进博会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四大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贸易、投资、消费和产业升级。

第三十(贸易促进)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进博会贸易促进作用,扩大关键装备、零部件和技术专利进口,推动与国内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本市加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更多进博会展品进入国内市场;培育一批专业贸易平台、国别(地区)商品中心,开展常态化的贸易投资活动,发挥促进进口、提升消费、服务产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市鼓励更多具有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的贸易主体和贸易型总部集聚,促进展商在沪设立贸易机构。

三十四条(通关便利化)

以展览品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博会展览品在展会后可以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并转为保税货物。展览品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符合条件的商品可以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第三十五条投资促进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进博会投资促进平台作用,开展城市推介、区域推介、主题推介、投资对接等活动,推动进博会与投资促进活动协调联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合作交流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组织对接进博会参展单位、境外经贸团组,开展精准招商,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建立进博会项目协调机制,为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保障。

支持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在生产制造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引导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产业布局,促进国内市场高质量协同发展。

第三十六条(消费促进)

本市鼓励参加进博会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和进博会全球首发、首展新品进入国内市场,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加快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第三十七条(会商旅文体联动)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构建展会资源协调共享机制,加强进博会与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信息互动、宣传推广和资源整合,推动会商旅文体联动发展。

第三十八条(开放合作)

本市应当落实好我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投资协定,充分利用进博会平台,加强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扩大先进技术和商品进口规模。

鼓励本市企业深度参与同“一带一路”国家、国际协定框架下的区域合作,推动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

第三十九条(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进博会,提升本市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制定会展专项政策措施,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重要展会在本市集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智慧会展,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推进上海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第四十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应当发挥进博会核心承载区功能,强化在国际贸易、要素配置、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虹桥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虹桥进出口商品集散地等贸易载体建设,提升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能级,承接和放大进博会综合效应。

第四十一条(辐射长三角、服务全国)

本市应当发挥进博会开放窗口、门户联通功能,打造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为长三角、全国对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和服务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加强与全国各地交流合作,共同策划开展贸易投资配套活动,共同固化、复制、推广进博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贸易结构优化,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9楼

律师咨询:158-2147-5178(微信同号)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