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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 (草案)

时间:2023-04-10 13:46:04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下简称“一网统管”)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目标)本市推进“一网统管”建设,以“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为目标,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数据资源,构建系统完善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建设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实现数字化呈现、智能化管理、智慧化预防,聚焦高效处置一件事,线上线下联动,部门互相赋能,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在最低层级、最早时间,以相对最小成本,解决最突出问题,取得最佳综合效应。

二、(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统管”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合作、运行高效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

市、区有关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推进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机制和治理理念、治理手段、治理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

、(平台建设)本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称“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规范采集、标准统一、实时更新、互联互通,及时、精准发现问题、对接需求、研判形势、预防风险。

、(城运中心)本市设立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授权,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辖区内“一网统管”建设工作。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本城市运行智能化管理战略和发展规划的拟订,平台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统筹协调等职责。

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区级层面城市运行日常管理和应急联动处置的指挥调度,融合值班值守、应急联动、市民热线、网格管理等功能,建立分层分类指挥体系,协调处置城市综合管理事项。

乡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上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的指挥要求,加强对网格、楼宇等基层应用的统筹和指导,依托基层综合执法联勤联动机制,协调处置基层治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可以下设城市运行工作站。

五、(应用体系)本市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市、区、乡镇(街道)、网格、社区(楼宇)五级应用体系,加强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实现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一件事。

六、(应用场景)市级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下列领域“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

(一)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监测监管和预警预防的应用场景;

(二)围绕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等国家战略的应用场景;

(三)围绕“五个新城”建设的城市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场景;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应用场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细化和创新应用场景。

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聚焦问题,开发智能化应用场景。

市、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的统筹指导。

七、(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本市推动建设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科学设定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智能感知系统,加强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智能精准监测

八、(两网融合)本市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围绕数据、场景、系统,推动“两张网”双向融合、相互协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九、(赋能基层治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整合、归并业务系统,支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服务管理职能,避免信息重复报送,为基层减负增能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赋能基层治理。

、(市民热线)本市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一网统管”总客服作用,反映社情民意,回应市民诉求,加强信息报送、互联互通,快速动态发现问题,精准分析预警,助力高效处置一件事。

、(社会参与)本市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建设,发挥人民建议征集、“随申拍”等信息收集功能,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

鼓励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参与“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开发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技术、数据等支持。

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有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数据支持,共同维护城市运行安全。

、(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网统管”建设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一网统管”建设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项目审批机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

、(人才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建设需要,创新人才保障机制,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等方式,加强人员配备,提升能力素质,并将“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转型等专业知识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本市建立“一网统管”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网络安全、数字治理、法律制度等方面研究,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安全保障)“一网统管”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绩效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长三角区域协作)本市充分发挥“一网统管”在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一网统管”建设的合作与交流。

、(法治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一网统管”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一网统管”建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时调整、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一网统管”建设有关的部分规定。

、(人大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一网统管”建设的各项工作。

、(尽职免责)本市保障“一网统管”建设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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